发布文号: 锡民生1998第29号
江阴、锡山、宜兴市和各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福利企业: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维护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3月起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1997年度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我市[含市(县)、区、下同]经核准登记,于1997年12月31日前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1、企业的办厂方向要符合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四个独立”的原则。
2、改制的企业必须执行锡政发(1997)272号《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3、企业的残疾职工要符合招用标准,安置残疾人员要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残疾人员要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4、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法规,适合残疾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和经营,并要有适合残疾人员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5、残疾职工收入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均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6、对企业使用不在册的临时工,季节工应限制在占企业残疾人员一定比例范围内,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应按使用劳务工的管理方法,到辖管地税部门开具劳务发票,作为去付工资报酬凭证,否则要列入职工人数重新计算比例。
7、企业对于返还、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及利润分配,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和现行财会制度,对于上交的福利生产基金和管理费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基金,应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如期、如数上交。
8、企业对1997年度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情况进行结算,并应有1997年度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结算表。
9、企业应有健全的“四表一册”即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残疾人员工种安排表、残疾状况鉴定表,利税使用分配表。
三、年检的程序和方法
1、各福利企业均要认真自检,整理好“四表一册”,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及附列资料,如实报告1997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及返还、减免税金使用和利润分配情况。
2、企业应将填写好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及附列资料和《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改制登记表》(改制企业填写)、1997年度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结算表,经当地民政助理和税务所(股、分局)初审合格后,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一并送交市(县)、区民政局。
3、市(县)、区民政局会同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进行年检,并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意见,然后报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残疾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利税分配使用情况。经复查合格,由市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处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以此作为1998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批返还、减免税款的重要附件之一。
5、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40天),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民政部门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6、凡逾期不办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1998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均不予办理税收返还、减免手续。
四、年检工作自三月份开始,五月底结束。
五、为了加强年检工作的领导,由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组成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满意,副组长:朱晓华、邵根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处。
特此通知。
无 锡 市 民 政 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