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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本级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_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2 生效日期: 2002-03-22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2]28号
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7号)要求,根据今年全国和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本级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清理,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把这项工作办成广大农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二、组织领导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切实加强领导,决定建立市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由蔡圣初任组长,杨金土任副组长,沈金才(市计委)、杨新学(市财政局)、宋营(市监察局)、朱胜华(市农业局)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计委,办公室由陆林宝(市计委)、沈林林(市财政局)、沈继泽(市监察局)、姚益民(市农业局)组成。
  三、主要内容
  凡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价格或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并作为政务和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具体标准(价格)、执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服务内容、举报设诉电话等。
  实行公示的价格和收费项目为:
  (一)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农村教育、农民建房、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等;
  (二)农村用电、用水、电信、有线电视等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
  (三)市政府认为需公示的其他重要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
  四、主要形式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采取公示牌、公示栏和收费手册,即“一牌”、“一栏”、“一册”等形式进行。
  (一)各涉农收费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公布本单位所有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应在醒目处(一般为政务、村务公开处)设立公示栏,公示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内容。
  (三)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编印涉农价格和收费手册,并免费发放给每个农户,以最直接的方式将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内容告示农民群众。
  五、制作样式和经费开支
  (一)制作样式。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公示栏和收费手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统一制作。
  (二)经费开支。各涉农收费执收单位的公示牌的制作费用由各执收单位自行解决;乡镇政府公示栏、行政村公示栏和农民收费手册的制作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六、工作步骤
  市本级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2年4月20日前完成)。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推行办法;通过逐级召开有关部门和乡镇及村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统一乡镇政府和执收单位的认识;采用印发宣传提纲、公开信等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取得广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以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清理整顿,确认公示内容阶段(2002年5月31日前完成)。市计委会同市财政、监察、农业等部门及执收单位,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项目、执收标准、执收依据、执收范围等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不合法的收费和价格项目坚决取消,对不合理的或标准过高的要及时调整。各执收单位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项目、执收标准、执收依据上报市计委、财政部门审核,并对公示内容进行整理汇总。
  (三)公示实施阶段(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将主要的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在各乡镇政府、行政村所在地上墙公示。《涉农价格和收费手册》要通过乡镇联村干部和村民委员会发放到每个农户手里。各执收单位要将涉农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上报权限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统一要求制作公示牌在收费场所上墙公示。
  (四)督查验收、总结阶段。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组成督查验收组,对各乡镇村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公示工作结束后做好总结工作。
  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各地可聘请一些办事公道、乐于为农服务的农民代表、乡镇干部和离退休干部作为这项工作的监督员。在主要执收单位逐步建立收费管理小组,强化自我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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