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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佛山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07-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2]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具体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改善建筑消防设施状况,提高建筑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消防局《佛山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治理情况请径报市公安消防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由于建筑消防设施欠缺或不能正常运行,导致火灾及重大损失事故时有发生。2001年10月17日,广州市一德路综合市场因照明电器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市场内喷淋系统没有发挥作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4.8万元; 2002年1月11日,清远市金钰(清远)卫生纸有限公司因灯座短路,高温熔珠引燃原纸发生火灾,由于没有设置喷淋系统,导致小火酿成大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798万元。这些火灾都有一个教训,就是建筑消防设施欠缺和不能正常运行,这类现象在我市还普遍存在,应引起高度重视。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避免类似的火灾在我市发生,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完整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我市的实际,决定从六月至十一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防止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全面完善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完好使用,提高建筑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领导机构
  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技术性强,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经贸局、公安局、建设局、文化局、卫生局、旅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承担。

  三、专项治理工作范围、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
  “建筑消防设施”指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泡沫、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消防电梯,灭火器等设施。
  (二)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1、民用地下建筑,包括地铁、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
  2、易燃易爆场所,包括油、气库(站)和化工生产、储存场所;
  3、高层建筑;
  4、公众聚集场所,包括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乐(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侯车(机)厅等公共场所及文体活动场所。
  (三)工作目标
  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要设置消防设施并达到规范要求,已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的要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到早期发现火灾、及时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1、对新建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施工和消防验收,对建筑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允许投入使用。
  2、在用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要责成产权单位或管理者整改,不能落实整改的,要改变使用性质或停业。
  3、建筑消防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墙分隔符合规范要求,防火墙上不开设门窗洞口或设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防火墙、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规范要求;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关闭后能两侧手动开启,常开防火门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功能;防火卷帘在卷帘两侧设启闭装置,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3)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数量和宽度符合规范要求,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4)在适当部位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数量和照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符合规范要求。
  (5)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公共建筑中设置消防电梯,数量和设置要求符合规范要求。
  (6)消防水源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室内消防管网为环状,消火栓数量及位置、出口压力符合规范要求。
  (7)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配置灭火器材,不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8)火灾探测器对建筑物的保护及选型符合规范要求,供电及布线和火灾探测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设备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检查为合格,对自动喷水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及防排烟设施等的控制和显示功能符合规范要求。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覆盖保护区域,供电正常;消防水池、水箱储存设计符合要求的水量,消防泵、稳压泵启动正常,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能正常联动启动。
  (10)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储瓶间符合规范要求,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相联动设备符合规范要求。
  (11)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等设备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电源、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能符合规范要求,系统运行正常。
  (12)自然排烟时,开窗面积符合规范要求;机械防烟系统的送风量和余压值满足规范要求;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和防火阀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应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检查测试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测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四、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各市、区政府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协调机制和牵头组织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进行部署。要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共同负责,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要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要求和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宣传到每个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阶段:单位自查自改阶段。督促单位开展自查自改,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缺什么补什么,有多少设施维护多少设施,认真落实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善能用,并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落实自查自改工作。
  第一、二阶段工作务必于8月31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治理阶段。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照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严重欠缺、不能有效预防火灾、阻止火灾蔓延及达到应有灭火要求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对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各市、区政府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要对本地方、本行业建筑消防设施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督察抽检。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当作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治本措施,集中相应的力量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级公安机构应严格依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没有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或已设消防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三)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负责管理或使用该消防设施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和维修保养的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要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熟悉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掌握操作规程。
  (四)狠抓重点,兼顾一般,坚决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要促使建筑消防设施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设施按标准设置并确保完好能用。
  (五)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发动广大群众自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要求开展工作。要把消防法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要求,向群众广为宣传。要举办消防知识培训班,帮助单位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能力。
  (六)加强各联动部门的协调。专项治理期间,有关的职能部门每半月要收集本系统单位落实治理工作情况向市公安消防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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