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容环[2006]175号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加强公务员能力培养的若干措施(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公务员能力培养的若干措施(试行)
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关于着力提高公务员素质的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加强公务员能力培养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科学设置公务员职位
各处室根据确定的主要职能、编制限额和职数等,按照以事设岗、以岗选人、合理分工、明确职责的要求,对原来的职位设置进行调整充实,切实做到职能、责任、义务、权利明确,并编写相应的职位说明书,作为人员招聘、考核任用、岗位培训等工作的依据。
二、设置处长(主任)助理岗位
设置处长(主任)助理岗位,作为培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平台。处长(主任)助理由列为处级后备干部的主任科员担任,由组织人事处考察,经局党委讨论决定。处长(主任)助理任期1年,可连任一任,任期中原职级和待遇不变。在助理岗位表现优秀的,优先选拔使用。
三、设置主管岗位
设置处室主管岗位,作为在主要业务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平台。主管是非领导职务,但在某项主要业务工作中独当一面,具有权威性的业务尖子或骨干。主管由调研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担任,通过本处室全体人员民主推荐产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处长(主任)提名,经组织人事处考察,报局党委同意后聘任。聘期一般为3年,原职级和待遇不变,可连聘连任。主管岗位按处室编制设置,5人以下(含5人)设1名,6至9人设2名,10人以上(含10人)设3名。
以上措施从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