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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2 生效日期: 1998-03-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镇各类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人大1997年10月22日修改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尚未参加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11个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小区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含乡镇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统筹以外的各类金融、证券机构及其职工(重点是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及各证券公司);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构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与城镇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各类从业人员(含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以及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都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凡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与原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外省市来津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后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凡离开本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要从1998年1月起纳入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基金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并按月与市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 
  四、企业要按《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及时到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开户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5〕004号)代为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即收付双方无须事先订立经济合同,可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按月优先代为扣缴,及时划转。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劳动年检,对所属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劳动行政部门。 
  五、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未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及时发送《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通知书》进行督促,对经督促仍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由辖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 
  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竭诚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不得拒绝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六、劳动行政部门对扩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同时,要加大劳动行政执法力度,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建议进行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用人单位对处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支持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搞好此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扩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工作,加强领导,积极协调,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以确保本地区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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