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 1998-12-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553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按照“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供电工程贴费是指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和改造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等费用之总称。供电工种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各级电力企业应按规定设立专帐管理贴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电力企业除上述规定以外向用户通过购买电量收取的各项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及其他收费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0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1月12日·国税发[1998]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或省、地市县政策批准,对新增用电的用户通过认购用电权或集资等方式收取用电指标收入,电力企业根据用户所需购买的电量来确定用电权或集资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随售电量收取,对该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