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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临川市文昌桥辖区自来水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30 生效日期: 1999-11-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1999)95号

  抚州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临川市文昌桥辖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抚价费字(1999)23号)收悉。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供水条件,解决自来水生产企业发展中资金不足问题,保证自来水生产企业的正常运行,经研究,同意临川市文昌桥辖区自来水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自来水价格每吨提高0.10元;

  2、取消城市供水发展费每吨0.10元。
  以上所调整的收费标准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局请示地区行署决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同时江西省物价局赣价经字(1996)76号文即行废止。
  自来水企业属城市重要的公用事业单位,其生产的产品具有特殊性,当地政府要继续进行扶持,并创造条件保证城市生活、生产等各方面用水。所收水费只能用于城市自来水企业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本文下达后自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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