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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1 生效日期: 1998-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购买商品房申办蓝印户口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2号),为完善申办蓝印户口的审批登记制度,特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5个行政区的有关街、镇和相关地段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有:
  (一)海珠区新窖镇;
  (二)天河区东圃镇及柯木朗、渔沙坦、龙洞地段;
  (三)白云区竹料、良田、钟落潭、九佛、神山、萝岗、雅瑶、江高、蚌湖、人和、太和、龙归、石井、同和、新市镇、三元里、矿泉、松洲、同德、景泰街;
  (四)黄埔区南岗、长洲、大沙镇、红山、黄埔、鱼珠街;
  (五)芳村区东教镇、冲口、茶窖、鹤洞、花地、石围塘街;
  (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和西区。
  受理申办入户对象是:在本市适用地区购买了合法的已编订门牌的商品房,并已实际入住的产权者本人及其亲属。
  审批购房入蓝印户口人数的标准是:购买建筑面积50~74平方米、75~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分别申办1、2、3人入本市蓝印户口。


    第三条 适用于本细则的商品房屋门牌的申领,应按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领门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公发(1994)347号)规定,由建设商品房屋单位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报送区公安分局审批,并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核备案,已编订门牌售卖给入蓝印户口人员居住的房屋的供房单位,应提供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和对应的门牌号码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核认可。


    第四条 凡符合本暂行规定的条件,申办蓝印户口的人员,必须由购房者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向购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逐级呈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申请入户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入户者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2)入户者原籍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4)广州市国士房管局统一印制的经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房地产预售契约(须注明购房地址、门牌号码)、购房发票;
  (5)购房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经批准登记蓝印户口后,由市公安局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簿》及有关证件,按常住人员实施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具体审批及办理入户手续如下:
  派出所在受理购房者入户申请后,应调查申请人本人及购买住房情况,经核实后提出意见按现行户口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最后由市公安局户政处按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凡经批准入户者,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将《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连同《批准入蓝印户口通知书》退回区公安分局,由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负责通知被批准入户者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凭《通知书》领取《广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专用缴款书》(蓝印户口专用),到市政府指定的银行即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北京路办事处西湖路分理处(地址:西湖路19号)交款,再凭银行的交款凭证及《通知书》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验讫盖章后,到申请入蓝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市公安局户政处按市计委每年下达的蓝印户口指标控制入户人数。凡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均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发给《广州市蓝印户口指标卡》,存档备查。


    第六条 广州市蓝印户口的管理办法如下:
  1.被批准入蓝印户口人员,不需在原居住地办理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出手续,也不需在广州市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2.派出所对被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核发由广州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蓝印户口簿》及有关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3.广州市蓝印户口纳入市公安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由市公安局户政处编制专用程序,实施独立的电脑系统管理。
  4.蓝印户口只在当地街、镇有效,不得往市区迁移。离开本市并且今后不在所购房屋居住的,由持蓝印户口人员到购房入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蓝印户口。凡购房入户后未在该房屋居住超过半年且去向不明者,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注销其蓝印户口。
  5.持有广州市蓝印户口的妇女在持蓝印户口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在其母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入户后,可按随母落户的原则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登记,给予优先解决,并减半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6.蓝印户口纳入当地常住户口管理范畴进行日常管理。属住宅小区的,当地居委会和群众治保组织要将其纳入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7.蓝印户口纳入常住居民户口管理,单列统计。有关人口统计和人口信息工作,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另行制订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广州市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七年,在有效期限内如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七年后由入蓝印户口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为广州市常住户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经市公安局户政处批准后,办理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变卖转让蓝印户口指标,发现变卖转让蓝印户口指标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取消其申请人资格,并按我国现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获批准入蓝印户口后,发现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一律注销其蓝印户口。被注销广州市蓝印户口或自愿放弃蓝印户口或自愿放弃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的人员,其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不再退还。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和党纪政纪,严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出卖户口的违法活动,违者必将追究责任。
  户口管理权属公安机关,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凡不符合户口管理及本细则规定的,派出所应拒绝受理,并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如本细则与今后国家制定的户口迁移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的户口迁移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公安局发布
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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