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71号
各分局(登记、海洋分局不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月16日·国税函[1997]3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