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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6 生效日期: 1999-06-1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2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财税字[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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