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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 2003-12-03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3]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目标,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加大对各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核算和管理力度,严禁账外设账、资产账外循环和收入隐瞒不报等行为。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日常核算、管理和资产报废核销制度,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从严审批,加强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监管 
  要严格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等。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确需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3号)的有关规定,经充分论证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经营收入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也不得转入单位食堂、工会、协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或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其限期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从严控制,杜绝行政事业单位违规担保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对已为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无偿划拔、转让、报废、报损等情况时,应按市国资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国资(96)字第73号〕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要统一纳入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调剂机构进行,杜绝私下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建立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和调剂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和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集中处置、调剂,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违反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和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凡转让、投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须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六、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和完善产权档案体系 
  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国资字〔2002〕160号)规定,从2003年开始,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核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产权登记,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产权档案体系,对国有资产产权实行动态监管,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行政事业性资产预算制度。 
  七、加快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强化制约机制 
  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对象和范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统一核算,制定科学的分类定额标准,实现资产配置合理化,从源头上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入的监控。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投资工程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单位自筹基建项目和其他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大支出项目,其项目预算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投资评审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管理到位 
  要扩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加大检查力度,对资产管理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重点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和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并视情予以通报。对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市政府《杭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予以查处。 
  九、奖罚分明,建立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考核制度 
  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优化重组,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步伐 
  行政事业单位要深入进行市场取向的国有资产改革改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不同类型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采取委托监督、转化经营等管理模式。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动重组和转化经营,优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布结构,充分发挥其社会效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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