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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9 生效日期: 1996-07-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1996]337号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1996)410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执行。
  一、有关企业须上报大型成套设备或大宗机电产品出口项目清单,并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项目清单与出口合同核对相符后,方可按文件规定退税率申请办理退税。

  二、对各公司的有关大型成套设备或大宗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应单独申报办理退税,并请各分局做好有关核销管理工作。防止虚假申报或重报问题发生。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日 国税函[1996]4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你地区出口企业要求对其1995年5月底前签订合同并出口的大型成套设 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准予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审 核,同意对你地区出口企业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具体出口企业名单、 合同号及出口金额清单附后),在1995年底以前报关离境的,仍按17%原退税 率办理退税;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准予按14%的退税率办理退 税。其中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项目,其退 税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 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14号)的规 定掌握、办理。
附件:进出口企业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出口合同审批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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