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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6 生效日期: 1997-09-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以下简称“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入资金指以下内容:
  一 市、区县财政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二 区、县财政取得的土地收入返还资金;
  三 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土地收入返还资金;
  四 污染扰民企业取得的土地收入专项资金;
  五 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土地收入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不得用于福利性、费用性支出,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购建楼、堂、馆、所等。土地收入资金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 市、区县取得的土地收入出让金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用于市、区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指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
  (二)政府组织的一级土地开发。
  二 各部门、各单位取得土地出让金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用于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结构调整项目;
  (三)污染扰民企业的土地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建设。
  三 因出让方违约取消出让合同,退还受让方的定金、地价款及相关赔偿。
  四 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市、区县土地收入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区、县财政负责本区、县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对土地收入资金的收支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并按规定用途编制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取得土地收入资金的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统计表,并接受市财政局对土地收入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土地收入资金在专户存储和使用期间形成的增值收益,其用途仍执行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


    第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土地收入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土地收入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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