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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09 生效日期: 1986-07-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1986]76号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 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保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征收临时经营的营业税、产品税时,应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各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县城以上公办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教学图书、仪器设备和校舍修建等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9日 (86)鲁财企字109号?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86)财会字第35号“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 会计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单位和企业执行。
  我省规定编报的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月份、季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上述文件 规定补充如下内容:
  1.国营工业企业月份汇总会计报表在第104行项下增加“教育费附加”项目(第 10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2.国营供销企业季度汇总会计报表在48行项下增加“九、教育费附加”项目第 49行,反映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以上各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
     1985年11月8日 鲁政发(1985)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省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即国发[1984]174号),已翻印发 给你们,现根据《通知》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农村办学经费。在今后一年时期内,各级政府教育拨款的 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生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除了国家拨款以外,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
  农村初中和小学由乡(镇)、村举办和管理。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初中和小 学教育经费,以1985年正常经费数字为基数包干到乡(镇),不能减少,不得截留。教育经费包干到乡(镇)以后,市、地、县财政增加的教育经费,近期应主要用于加强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包干基数和乡(镇)财政收入用于教育的资金外,乡(镇)人民政府还要对农业、乡(镇)村两级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额,要根据本乡(镇)经济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教育事业费包干缺额和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来确定。征收的办法和比率,首先对乡(镇)村两级企业征收(含工商企业联合体、个体户),在中央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利润总额的3%计征,在税前列支,有条件的地方,征收比率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5%;不足部分再对农业征收(含林、牧、副、渔),可按农户收入计征,征收比率,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如乡(镇)村企业征收部分已达到需要数额,农业可以免征。上述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都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暂定,小学每生每年15元,初中每生每年25元。经济贫困的地 方可以低于上述定额,经济富裕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
  农村各类职业技术中学的办学经费,仍按省委鲁发[1984]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执行,除国家拨给的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每年将指标分配下达给乡(镇)列入上述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范围之内,征收后上交县(市、区),由县(市、区)分配使用,此项经费只准用于农村各类职业技术中学,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自愿捐资助学,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 凡独资举办的学校,可根据捐资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命名。
  (二)逐步改善中小学教师的生活待遇。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包干的基础上和 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的前提下,把农村教师的工资放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乡(镇)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也要相应的提高,原则上应略高于当地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水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具体办法和工资水平,由乡(镇)教育委员会讨论决定。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凡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在工资等方面,逐步做到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民办教师本人一律不承包责任田,不负担义务工。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设立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 全乡(镇)教育事业和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国家和各级政府拨给的教育经费和乡(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保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和平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与检查、监督,如有滥用、扣留、挪用、浪费、贪污等情况,要追查责任,从严处理,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学校除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外不得自行向单位、个人收取办学费用。
  实行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农村教育的一项改革,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 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过去有关教育集资的办法、规定,一律按本文执行。各市地要在1985年底将安排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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