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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25 生效日期: 1987-03-25
发布部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局(总公司)、区、县工商局、科委:
  为了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公布的《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做好对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技术业务的经营机构。其所经营的技术商品应是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2.有不少于五千元的自有流动资金;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或技术商品展销服务场所;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有财务人员;
   5.有明确的经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批准的章程;
   6.个体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经营者应持有停薪留职、退职、退休及技术职称等身份证明;待业人员应持有待业证明及本人专业身份证明。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名称,应体现其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服务的性质。名称前应贯以按其行政管辖区域的称谓,如“广州”、“广州市”、“××县”、“××单位”等。

  二、开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必须先经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同意。个体经营者必须提供基本条件证明。区、县属的经营机构及个体经营者报区、县级科委审批,凭审批文件向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市属的经营机构及非广州市属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若在广州开办技术经营机构,由市科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应与其技术力量、经营条件相适应,应以经营技术商品为主,可兼营与此相联系的配套服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与技术商品无关的经营活动。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如需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应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后,向原注册发照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对一般商品经营机构,确已具备兼营技术商品能力的,经当地科委审批后,持科委批文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五、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技术商品专营机构和技术商品兼营机构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开业以来的工作总结和原执照复印件以及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中的6条基本条件规定的附件,到市科委补办复查手续,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科委有关文件重新核准。
  不具备经营技术商品条件,又不具备经营其它商品条件的机构,凭市科委批文到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不具备经营技术商品条件,而具备经营其它商品条件的机构,则应以同上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取消原技术商品项目,按其实际经营能力,重新核定经营范围。

  六、一切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无条件地承担国家统计任务,统一按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格式和栏目,按期向审批机关填报半年统计表及全年统计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篡改。

  七、在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应填写“技术商品经营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交区、县级科委,由区、县级科委转报市科委。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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