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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9 生效日期: 2007-03-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培发[2007]5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 18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117号)以下简称(117号),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了“培训、就业、维权”为一体的技能培训补贴制度,从2006年8月起,在全市广泛开展了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的培训工作,适应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要将提高农民工就业素质问题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制定培训工作目标,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各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外来农民工到定点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素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为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提供时间、培训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农民工参加培训出具所需的各项申请材料。
  二、被招用后稳定就业超过6个月的外来农民工个人,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持单位推荐信和劳动合同,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机构按照117号文件的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报名参加培训的仍按117号文件通知执行。
  三、用人单位组织或农民工个人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尚未规定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培训,培训时间超过120学时、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可以享受每人400元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凡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专业适合的各类培训机构,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可承担外来农民工的培训任务。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和优势,积极为外来农民工技能培训服务。
  五、培训机构要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等级培训;开展等级培训以外的其他技能培训的,应当参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报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备案后开展培训。对社会需求较大的其他培训试点项目,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六、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培训机构按117号文件的规定向区县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对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存档备查。并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书面申请》
  (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三)《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
  (四)《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花名册》
  七、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外来农民工培训经费审核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虚报冒领的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追回所拨款项,并取消培训机构培训资质。对工作开展好的区县,进行通报表扬。
  八、本文件与其他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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