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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9 生效日期: 2007-08-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拟定的《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有效防止车用燃气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全市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充装、检验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充装单位的设立,须报经市规划、市政、质监、消防等部门批准,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分别取得气瓶安装、充装资格。其中,气瓶安装单位还需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定点改装铭牌。
    车用燃气气瓶检验单位的设立须报经省质监部门批准,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取得气瓶检验资格。
    (二)为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市场秩序,全市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单位实行配额管理,具体额度由市燃气汽车推进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燃气汽车发展情况确定,并报安装资格许可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为保证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质量,其安装过程由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逐台实施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领取气瓶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明确车用燃气气瓶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各公交、出租车公司等车用燃气气瓶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向市质监部门申请气瓶注册登记,逐只领取使用证;对在用气瓶,应按照规定周期,主动申请定期检验;车辆报废时,随车气瓶应交由检验单位作破坏性处理,不得私自拆卸循环使用。
    三、加强车用燃气气瓶信息管理,提高气瓶安全监管效能
    针对车用燃气气瓶数量多、流动性大的特点,借鉴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全市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要建立基于电子标签技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源头性规范、信息化监管的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一)由市质监部门负责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采集整理各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充装、检验单位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由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单位配置气瓶安装质量管理软件系统,及时向管理平台报送所安装气瓶技术信息,并加贴电子标签永久标识。
    (三)由车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配置气瓶充装管理系统,及时向管理平台中心数据库自动传输充装信息,并根据电子标签数据,对不合格气瓶实行自动禁止充装。
    (四)由车用燃气气瓶检验单位配置气瓶检验管理系统,及时向管理平台中心数据库实时传输检验数据,并刷新电子标签检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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