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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2 生效日期: 2006-10-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200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皖政〔2005〕13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宜政办发〔2006〕1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措施为重点,以优化整合资源为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断创新救助方式,积极推进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目标任务
  以灾民救助、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为救助重点,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体系,争取“十一五”末,在全县基本建立起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各项政策协调、管理统一、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整合资源,落实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制度配套、形式有别。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三是法制保障、管理规范。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和工作到位,确保各种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加强乡镇、村(居委会)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联动、稳步实施。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
  (一)建立灾民救助制度
  完善县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规范建立乡镇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形成全县灾害管理预案体系。进一步加强县、乡镇、村三级灾情信息网络建设,强化部门间灾害管理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建立灾情预测、会商和发布制度,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预报水平。加强物资储备建设和改善救灾装备,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响应能力,规范实施灾害应急救助、灾民倒房重建及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民吃、穿、住、饮用水、医治等救助措施和资金及时到位。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强化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应保尽保”工作。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加强“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切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失地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进行再就业培训,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自救。进一步健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适时做好与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联网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
  继续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准确界定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岳政(2004)28号文件精神,组织好特困救助对象年度调整“动态管理”工作,实现“应救尽救”的工作目标。争取逐年加大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探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实现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衔接,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户家庭成员、困难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和困难重点社会救济对象本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年度住院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比例给予救助。根据岳政(2004)30号文件精神,认真调研,不断创新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方法,提取一定的资金对不属于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的对象因大病住院治疗、花费巨大的进行一定资金额度的救助,提高医疗救助整体工作水平。要不断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制定并落实困难企业、失地困难群众参保政策,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公共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困难群众病床、困难群众门诊;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同时,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因大病住院的,合作医疗起付线给予减半。根据国家、省、市统一布署,及时建立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坚持五保供养对象条件,做到应保尽保。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全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逐步达到统一标准。五保供养经费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实施五保户危房改造工程,进一步改善五保户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村五保户集中点建设,建立五保新村,完善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福利院等养老基础设施,要通过改建、扩建方式,按照不低于50张床位,入住率不低于80%的要求,每个乡镇建设一所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的农村敬老院,力争在“十一五”末使全县五保集中供养(集中居住)率达到40%以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
  (六)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衔接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减收或免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方面的费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公告法律援助电话,建立法律援助有效机制。按照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户、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农户和其它经济特别困难的对象申请的法律援助,要及时实施法律援助,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健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
  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民政、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及时救治危重病乞讨人员,有效预防控制流浪乞讨现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救助工作。
  (八)健全保障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制度
  以“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建立多种助学基金会,广泛吸纳和引进资金,进一步解决好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的问题和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基本解决好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难问题。
  (九)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认真结合实际,大力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活动,逐步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就业再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就业、创业要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应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残疾人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
  (十)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探索建立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十分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行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救助制度;适时探索建立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房屋拆迁等其他急需救助的特困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适时开发经济实用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
  (十一)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制度
  认真落实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残疾人就业、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足额预算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各项资金并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安全、足额、及时。对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必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力争在“十一五”末,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管理机制,确保工作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制。县、乡镇成立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救助工作形势,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与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全面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的工作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城乡社会救助的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帮困工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目标、年度任务以及工作措施。
  (三)强化服务,规范社会救助程序
  加强调查研究,各相关职能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有制可循;要规范各项社会救助行为,明确各项救助工作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建设,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都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全面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便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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