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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发[2006]89号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发展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我市工业经济、税收和提供就业岗位的主体。发展中小企业,对于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并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目前,资金不足问题已成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融资困难成为制约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近几年,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在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模式发展担保机构、多形式开展银保协作、多举措拓展担保业务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同时,也存在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偏小、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控制机制尚未健全、担保专业人才缺乏、担保机构非规范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功效,也是打造“信用温州”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鼓励多元化、多形式、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提供担保服务与提升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更加规范有序,构建起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以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运作规范的信用担保体系,各类担保机构总注册资本金争取达到30亿元以上,总担保能力达200亿以上。鼓励、扶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争取有5家以上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争取有20家担保机构列入全国担保试点单位。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基本要求
  (一)机构组织形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产业化融资服务机构,包括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投资组建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由自然人等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登记名称必须含有“信用担保”四字,以公司制形式注册。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或兼营他业。
  (二)机构报批程序。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担保法》、《公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必须在1个月内到当地经贸部门备案。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经市、省中小企业职能部门初审后,按规定转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三)注册资金规模。在全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原则要在500万元以上,且100%为货币资本,到2010年争取所有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人力资源条件。信用担保机构主要经营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关专业知识;财务主管必须持有会计师职称;信用担保机构所有员工必须进行岗前专业基础知识培训,争取在2008年后一律实行持证上岗。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和方式
  (一)担保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导向目录的中小企业,重点为初创型、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包括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担保服务内容。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担保,适当提供中长期贷款担保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控制大额中长期贷款担保。
  (三)担保服务方式。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要探索信用保证担保,解决初创型、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可尝试存单质押、拆迁安置房票据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品牌质押、仓储质押、债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动产质押履约担保和集体房产抵押担保及诉讼保全担保等,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开发担保新品种,拓宽担保业务。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
  (一)担保资金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规范运营担保资金。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应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设立的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分类定向使用,专款专用,确保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二)运营风险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体系,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信用保证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5%。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倍,以抵押担保为主的或连续两年未发生代偿的,可适当放大倍数。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
  (三)严格财会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财务制度,完善财会管理,认真、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当地财政和经贸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并接受监管。
  (四)执行保费标准。各类担保机构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按规定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尽量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五)提足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要按当年担保费50%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和税务部门批准的免征税资金一律作为风险准备金提存。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担保保证金、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保证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
  (一)开展互利合作。担保机构要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服务。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银保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履行,实现共赢。
  (二)实行风险分担。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要平等合作,合理分担责任,切实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合作机制,具体风险责任分担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市政府将逐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的有效形成和良性运行。
  (三)信息资源共享。金融机构建立的贷款企业信用信息库和担保机构建立的担保企业信用信息库,应为合作双方提供查询方便,互为共享,以利防范风险。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做大做强。市政府将调整“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资金”用途,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牵头另行制订)。1.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年度担保额达1亿元以上且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占其年度担保额80%以上的各类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额的0.5‰给予奖励。如发现信用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奖励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支持各类担保机构采用购并联合、引进嫁接、借梯登高等形式,与国内外实力强的担保机构合资合作,做大做强,向集团化发展。3.市辖区内担保机构联合资产重组做大做强,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可享受我市企业整合提升做大做强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其他财税扶持措施。凡经市中小企业职能部门推荐,并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所从事的担保业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新创办的担保机构前3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当地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形式全额返还给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三)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对担保机构在担保业绩、服务水平、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评出担保机构年度信用等级,对运作好、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操作不规范信用等级差的进行督促整改,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负责牵头,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司法、公安、国土资源、房管、人行、银监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在宏观政策上给予指导;市财税部门应积极为担保机构提供财会指导、财政资金扶持和减免税政策落实及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信息查询等服务;市人行和温州银监分局应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积极与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平等合作,扶持和规范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市工商部门应积极为担保机构的设立提供注册登记和被担保企业的设备等资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备案登记及相关资料查询等服务;市房管、国土资源、海事、车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为被担保企业提供土地、房产、船舶、车辆等抵押登记服务,依法保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报送信息备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各级经贸部门。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1个月内,到各级经贸部门登记备案;变更登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在变更后1个月内到各级经贸部门登记备案。
  (三)加快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组织要通过制订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范、组织担保人员培训、组织担保业务交流、资信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担保服务业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强化风险控制与防范;加强行业协助和自我管理,树立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营造良好环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有关媒体要加强对该行业的正确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引导担保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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