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8 生效日期: 2008-11-18
发布部门: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神火集团:
  2008年11月17日7点30分左右,郏县安良镇高门峒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矿井当班入井42人,其中:8人安全升井, 34人被困井下。该矿是经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维修的矿井,批准维修入井人数29人,实际入井42人,事故发生后,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抢救,截止目前,32人获救,2人遇难,这是一起借维修之名违规从事生产活动,并造成透水事故的典型事例,教训深刻,影响恶劣。为深刻吸取“11.17”透水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88号)(以下简称豫政办〔2008〕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8〕90号)(以下简称豫政办〔2008〕90号)要求,现就我省小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复工复产矿井的监管。凡是没有按照豫政办〔2008〕88号有关规定,通过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复工复产验收的矿井,只允许通风排水,不允许复工复产。
  二、严格执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08〕88号文件规定,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或矿井坚决不得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1.省辖市市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矿、乡镇领导驻矿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的;
  2.市、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机构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适应煤炭生产监管需要的;
  3.煤与瓦斯突出、受水威胁严重且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其综合防治措施未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对于批准进行维修的矿井,要编写详细的维修方案,明确维修地点、内容和工作量,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同时,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防借维修之名行生产之实。
  四、对于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矿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豫政办〔2008〕88号和豫政办〔2008〕90号文件规定,对照复工复产矿井标准,重新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或生产。
  五、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杜绝擅自恢复施工或生产的行为;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矿井,要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要充分发挥驻矿监管人员的作用,严防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于批准复工的矿井要严格按照技术改造设计,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于批准复产的矿井要严格控制井下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作业人数,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