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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 2008-04-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8]126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现将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太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平均每吨调整到1.3-1.6元,具体调价水平和执行时间由当地价格部门报同级政府确定。在污水处理费中必须提取不低于0.20元/吨用于污泥处置,并要将污泥处置费用单独列账,以确保污泥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实行差别价格政策。按照生产类(工业和服务业)高于生活类,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的原则,拉开各类用水征收标准的差距。根据苏政发(2007)97号文件,暂确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的幅度调整。
  三、已实施城乡区域供水执行同网同价的乡镇,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单独列账,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未实行同网同价的乡镇,按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0.30元/吨,工业用水不低于0.80元/吨的标准,于2008年底前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以下可试行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业污水,各地价格部门可按照不重复交费的原则,根据接入污水的浓度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排污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支付处理污水的费用后,要相应扣减其随同水价交纳的污水处理费。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确保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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