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1 生效日期: 2008-04-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齐教发[2008]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一日
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即两年内不准评先进;是先进学校的取消荣誉称号;是规范化学校的予以撤消。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未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费,收费不公示的;
  (三)代收代支项目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的;
  (四)违反规定在校内举办实验班、提高班、尖子班、重点班等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向社会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提供本学校场所的;
  (六)违反规定利用节假日给学生补课收费的。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评优、晋级和评定职称“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调离教师岗位,二年内不得聘任到教师岗位。
  (一)违反规定私自为学生代订书刊杂志和教辅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补课收费的;
  (三)将自己所教学生有偿推荐到民办学校上课的;
  (四)公办在岗教师在民办学校兼任文化课的;
  (五)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礼金、礼物的。
  第四条 学校领导和教师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的;
  (二)强迫学生购买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的;
  (三)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收费的;
  (四)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
  (五)以各种名义向学生罚款的;
  (六)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对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方针政策,因传达落实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出现教师参与社会乱办班、乱订复习资料、乱补课经查属实的学校,撤销校长职务,三年内不得异地安置领导职务。
  一年内本地区学校、教师违反本规定,经查实有三起以上违纪的案件,对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教育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票否决”。
  第六条 民办学校聘用公办在岗中小学教师,超出审批办学范围、层次,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补习班,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