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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5 生效日期: 2007-05-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7〕20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实现我市“十一五”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总体目标,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传承前人创业精神,推动无锡工商名城和文化名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概念与对象
  第一条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工业遗产是最具地域特色和个性的历史文化资源,是无锡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工业遗产内容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有厂房、仓库、码头、桥梁、故居及办公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有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非物质遗产有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等相关的工业文化形态。
  
第二章普查与登记
  第三条普查要制定普查计划,制作登记表格,绘制调查地图。
  第四条工业遗产普查重点为:
  (1)解放前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2)解放后50年代的工商业企业;
  (3)改革开放期间的乡镇企业。
  第五条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普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普查、认定、信息传播、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要将普查到的工业遗产完备的外观特征和遗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
  记录应包括对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描述、绘图、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七条工业遗产的普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城市改造、“退城进园”和农村“三集中”过程中发现符合规定标准的工业遗产,有关方面应及时向市文化、规划部门报告,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认定与程序
  第八条评估以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为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工业遗产:
  (1)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国影响性等特点。
  (2)同一时期内,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内排序前五位或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开办最早,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布局或建筑结构完整,并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4)与无锡著名民族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第九条工业遗产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监管企业根据普查情况,汇编登记资料;
  (2)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文化、规划、建设、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认定的标准,提出评估意见;
  (3)文化、规划、建设、档案等行政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工业遗产目录;
  (4)确定的工业遗产目录报市政府审核公布。工业遗产目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5)列入目录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标准,分别报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工业遗产采取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挖掘工业遗产的现实价值,既要注重与城市整体脉络相协调,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工业遗产保护性利用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实现功能置换,改建为专业博物馆、主题文化公园、社区历史陈列馆、文化艺术创意中心等,或作原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对工业遗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的原则。在企业拍卖、转产、转制、置换等过程中,受让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履行保护工业遗产的职责。
  第十二条工业遗产的利用应有效保护厂房、机器、地下要素、建筑综合整体及工业景观,应当考虑到遗产区的考古及生态价值。
  
第五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工业遗产普查方式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进行。
  各市(县)、区要将辖区内的企业纳入管理范围,切实承担责任,全面普查梳理辖区内的工业遗产,防止疏漏。
  第十四条工业遗产普查工作明确以下分工:  (1)市文化局和规划局是工业遗产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牵头实施部门,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普查、认定,制定总体保护规划,严格实施管理。
  (2)各市(县)、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文化、建设部门相互配合,以块为主,积极开展辖区内的工业遗产普查,搞好登记、汇编,集中报送市文化局。
  (3)市国资委、经贸委负责检查督促各国有监管企业的工业遗产普查及保护工作;各国有监管企业要重视所属国有资产中的工业遗产的保护,认真开展厂房、机器设备、工具等文物的普查,建立档案,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提供普查资料。
  (4)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工业遗产保护的要求,在批准项目,城市改造,土地划拨、出让,企业搬迁、置换,房屋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保护和利用好工业遗产。
  (5)市档案局牵头组织各级档案部门进行纸质文物的普查和整理。
  (6)各市(县)、区及相关工业遗产权属或使用部门要根据工业遗产的保护要求编制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规划。市规划和文化部门要按程序严格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已通过评估界定的工业遗产,市文化部门要积极提升工业遗产文物保护等级。
  市文化局会同规划局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施行;将有建筑特色、有规划水平、有突出价值的历史厂区,作为历史地段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较具价值的工业可移动文物,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国有专题博物馆(档案馆)应分别征集收藏。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重点保障。
  第十六条在工业遗产的重点保护区内安排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建立工业遗产普查、保护考核机制。由市文化局、规划局组织对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对在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个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单位、个人有破坏或不依法保护已经市政府审核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列入工业遗产保护目录的工业遗产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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