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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6 生效日期: 2002-12-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工商法〔2002〕128号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财行字〔2002〕3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者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者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确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和执法机关罚没款入库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含大要案)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实际入库罚没款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实际入库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个案,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0元及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所、分局提出申请,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县局或市局审批。
第八条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由承办案件的队、所、分局根据规定标准,填写“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附表一),向县局或市局法规机构呈报。
(二)审批。法规机构接到呈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照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对呈报案件提出初审意见,转办公室复审。经复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公室呈局长审批,并通知办案机构办理有关通知、发放手续。其中:个案奖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由县局或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通知。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附表二,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奖金,办案机构在向举报人发放奖金时,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记录”(附表三)。在具体发放中,应邀请监察机构人员监督。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必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500元及以下奖励。
第十条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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