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用防护服及医用防护口罩进行自查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 2003-05-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药监稽[2003]10号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3]3号)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产品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粤药监稽[2003]127号)的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医用防护服及医用防护口罩的质量监管,保证防治非典产品的质量安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自今年3月1日以来的经营和使用医用防护服及医用口罩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1、所经营或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法 
  2、所经营或使用的产品与包装标识是否相符 
  3、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 
  4、是否有严格的进货与验收制度 
  二、通过自查,填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营使用情况表”、“医用防护口罩经营使用情况表”。5月23日前,按经营使用单位所在区域,特区内送我局稽查大队,特区外的分别送我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及上门等方式传送。 
  三、自5月19日起至6月16日,我局将在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医用防护服和医用口罩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行动。检查覆盖率,市区属医疗单位100%;其他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少于30%。 
  四、经营单位销售口罩,必须标示所售口罩是否医用防护口罩。不是医用防护口罩的一定要标示“非医用防护口罩”。 
  我局网址为://www.szda.gov.cn/ 
  邮箱地址为:szdajc@szda.gov.cn(市局) 
  szdaba@szda.gov.cn(宝安分局) 
  szdalg@szda.gov.cn (龙岗分局) 
  传真号码为:83549627,83549247,83549085(市局) 
  27756112(宝安分局) 
  28923328,28920733,28929351 (龙岗分局) 
  我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0楼 
  邮编518034 
  宝安分局: 宝安6区前进一路前巷46号经发大厦17楼 
  邮编518101(宝安分局)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劳保大厦8楼 
  邮编518172(龙岗分局) 
  附件: 
  1、“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营使用情况表”(略) 
  2、“医用防护口罩经营使用情况表”(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