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药监稽[2003]10号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3]3号)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产品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粤药监稽[2003]127号)的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医用防护服及医用防护口罩的质量监管,保证防治非典产品的质量安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自今年3月1日以来的经营和使用医用防护服及医用口罩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1、所经营或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法
2、所经营或使用的产品与包装标识是否相符
3、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
4、是否有严格的进货与验收制度
二、通过自查,填报“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营使用情况表”、“医用防护口罩经营使用情况表”。5月23日前,按经营使用单位所在区域,特区内送我局稽查大队,特区外的分别送我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及上门等方式传送。
三、自5月19日起至6月16日,我局将在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医用防护服和医用口罩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行动。检查覆盖率,市区属医疗单位100%;其他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少于30%。
四、经营单位销售口罩,必须标示所售口罩是否医用防护口罩。不是医用防护口罩的一定要标示“非医用防护口罩”。
我局网址为://www.szda.gov.cn/
邮箱地址为:szdajc@szda.gov.cn(市局)
szdaba@szda.gov.cn(宝安分局)
szdalg@szda.gov.cn (龙岗分局)
传真号码为:83549627,83549247,83549085(市局)
27756112(宝安分局)
28923328,28920733,28929351 (龙岗分局)
我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20楼
邮编518034
宝安分局: 宝安6区前进一路前巷46号经发大厦17楼
邮编518101(宝安分局)
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劳保大厦8楼
邮编518172(龙岗分局)
附件:
1、“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经营使用情况表”(略)
2、“医用防护口罩经营使用情况表”(略)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