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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对长期严重亏损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06 生效日期: 1992-05-0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计经委《关于对长期严重亏损企业为实行关、停、并、转、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对长期严重亏损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的意见 
 
  国营预算内工业企业亏损严重,不仅影响了我省工业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目标的实现,也制约了全省经济的长远发展。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亏损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对企业资产存量进行优化组合,对一批长期严重亏损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目前,我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市场繁荣,为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应抓紧时机,对部分连续多年亏损,缺乏活力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为推动和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企业关、停、并、转、破的基本条件 
  (一)转产企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的产品,质次价高,无销路,资金滞死,连年亏损,继续生产仍不能扭亏,但企业领导班子较好,设备和职工队伍素质具备一定条件,经过小改小革和必要的改造,即可调整产品方向,并能够扭亏为盈的企业,可以实行转产。 
  (二)兼(合)并企业:企业产品不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销售无市场,转产无条件,扭亏无指望,但具有技术、装备、场地等优势的长期亏损企业,可实行兼(合)并。 
  (三)停产企业:企业产品有市场,原料有来源,设备技术有能力,但由于领导班子软弱涣散,职工劳动纪律松弛,产品粗制滥造,损失浪费严重,资金严重占压,边生产、边积压、边削价、边亏损,亏损额大于税金、小于工资总额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四)关闭企业:产品老化,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资金全部滞死,领导班子内耗大,大锅饭严重,开发转产无方向,联合兼并无对象,长期严重亏损,亏损额大于税金和工资总额的企业,要实行关闭。 
  (五)破产企业:长期严重亏损,已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债务大于债权,严重资不抵债,生存无望的空壳企业,依法实行破产。 
  二、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的有关政策 
  (一)转产企业,企业在转产过程中遇到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困难时,当地银行应积极给予支持;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贴息,并将小额周转金优先投放转产企业,对有退库指标或有退库可能的,财政部门要尽早尽力安排;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部门要给予相应照顾;经委(计经委)、科委给予科技开发贷款支持。 
  (二)被兼并企业,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被兼并以后,全部职工(包括离退职工)由兼并企业接收。经审计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部转到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历史挂帐由兼并后所创的利税偿还和弥补,被兼并企业的银行贷款,同额并入兼并企业帐户,对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及未弥补的亏损挂帐,银行实行计息不加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三)停产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停产企业,停产期间,企业主管部门要抽调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组成咨询诊断和整顿小组,对企业的领导班子、职工队伍、生产工艺、劳动组织、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整顿。整顿期限一般为二至三个月。整顿合格的标准是:本期生产和销售不再亏损,产销基本正常,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物质消耗明显降低,企业面貌有所改观。达不到上述标准,整顿小组人员不能撤,整顿工作继续进行。停产整顿期间职工不准发放奖金,并酌情减发工资,但职工收入,不能低于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优抚社会福利事业收养(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吉民文〔1990〕20号)规定的标准。停产整顿期间的停工损失可在年度内分期摊入成本。 
  (四)关闭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企业关闭后,当地财政、审计、银行、国有资产局、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逐项登记造册,予以认定。企业主管部门要委派留守人员,对国有资产进行妥善的保管和维护。所有银行贷款实行停息处理,关停维护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对关闭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资产,可以采取租赁、转让、折股或新成立企业的办法予以充分利用,被关闭企业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归还关闭前形成的债务。 
  (五)破产企业,企业的破产由企业或主要债权人按程序向企业所在地法院申请或起诉,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的处理按《企业破产法》有关条款进行仲裁。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对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可以通过“集体自救、系统内调、自谋职业、社会安置”相结合的途径来解决,以系统内调为主,社会安置为辅。本系统内安置确有困难的,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1986〕137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对关、停、并、转、破企业的有关财务、税收、金融、国有资产、劳动工资等问题,除本意见已做出明确规定外,其余均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1〕37号)办理。 
  三、实施关、停、并、转、破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提高对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目的、意义的认识。不下决心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企业就搞不活,我省经济就没有活力。企业只能生不能死,这不是社会主义的固有特征。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企业必须面对市场,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各级政府必须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对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个正确的认识。这项工作既是一项积极的经济措施。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工作责任制。政府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计经委、体改委、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国有资产管理局、审计、监察、法院、企业干部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关、停、并、转、破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一规划,分段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本地、本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条件”对照,于五月底以前拿出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方案,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关、停、并、转、破企业名单,并认真组织落实,使这项工作能够有计划、按步骤、分期分批实施。省里已确定对大安造纸厂等20户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文件已发,各地正在落实,省政府要求要加快进度。此外、省政府拟在五月底再对10户左右企业提出实行关闭或破产的意见。同时提出对制糖、制酒以及其他行业的严重亏损大户进行关、停、关、转的意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要持积极慎重态度,要坚持“少关停,多并转”的原则。 
  (三)搞好检查,狠抓落实。调整结构,提高效益是今年全省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必须有个大的突破。对一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的工作要抓紧、各级政府、部门必须狠抓落实。省政府要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实行跟踪调度考核。各级监察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日程,进行监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里也要派专人下去了解动态、调查研究,积累经验,完善有关政策。宣传、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宣传工作,发挥新闻舆论导向的作用,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增强人们对这方面工作的理解和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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