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外逃时间是否计入劳教期限之内等问题的答复

状态: 发布日期:1963-02-21 生效日期: 1963-02-2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63]公发劳字第124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62)公劳教字第687号报告阅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教分子逃跑在外的时间是否计算在劳教期限内的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不计算在劳教期限以内,由劳教单位予以扣除,并在其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注明。
  二、劳教分子在外逃期间有违法犯罪活动,又不够判刑条件的,是否在追回时就延长其劳教期限的问题,我们意见,除了扣除他们在逃的时间外,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一)仅有一般违法行为,又表示愿意悔改的,只给他们记一笔帐,不再另给处分。在以后改造中,表现好了的,到期即可解除劳教;如一贯表现不好,到期不够解除劳教条件,而需要适当延长劳教期限的,在延长期限时,应把逃跑、犯罪情况一并加以考虑。(二)犯罪情节较重,而又不够判刑,但必须及时给予处分的,可以根据其所犯罪行加长劳教期限。延长和加长劳教期限,都应当报经省(市、自治区)劳改局(处)审查批准。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