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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符合长期供养条件人员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63-10-30 生效日期: 1963-10-30
发布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内人工字第231号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作长期供养的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回原籍居住,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一律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的支付,公费医疗待遇及其他生活待遇,均照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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