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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实行定期抚恤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11 生效日期: 1985-06-11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省民政厅(85)民优发字第14号关于对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实行定期抚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民政部[1983]优35号给你省民政厅复函中关于对家居港澳的烈属应同居住内地烈属一样给予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的精神,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也按有关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发放办法,由你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所需经费由你省从地方财政中另拨专款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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