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退[1996]15号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起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退税的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以沪国税退[1995]55号文明确。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将上述出口企业申办出口货物退税时须提供出口外汇核销单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上述出口企业自1995年7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申办退税时,除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单证外,还须提供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单证不齐,不予办理退税。.
二、凡已使用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且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因种种原因未办理退还已盖“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在1996年4月30日以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办理《上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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