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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关于执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1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资非[1994]170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全国性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4]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执行以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下简称信托机构)就《办法》实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示总行。经行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本着“从严控制新增,逐步消化老帐”的原则,决定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营存贷款(含租赁)比例四个月的调整期延长到1995年底,即对《办法》下发前已经超比例的,限在1995年底之前压到规定的比例之内,但在此以前,比例必须逐季降低。如比例超过上一季度的,按超比例处理。对1994年6月末已经在规定比例之内,以后又超比例的,也按超比例处理。对超比例,要对超过部分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含万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鉴于执行投资比例中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比例考核基期由1993年末调整为1994年6月末。对1994年6月末已经超比例的,比例只能逐季降低,否则,按超比例处理;对1994年6月末已经在规定比例之内,以后又超比例的,按超比例处理。对超比例的,要对超过部分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一(含万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并不得增加新的投资。 
  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日常的考核,监督和处罚工作由计划资金部门负责。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计划资金部门有权按《办法》规定的罚则实施处罚。各地可根据情况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处罚”的考核、处罚办法,即执行罚则的时间为每季的最后一个月,其余各月只考核,不处罚。处罚的具体办法,如处罚的程序、处罚通知的制定和下达以及罚款的缴纳等,由计划资金部门会同会计、稽核部门制定并报总行资金司备案。全国性信托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由我司实施处罚。 
  为了解各地执行罚则情况,各分行每半年要将处罚情况汇总报总行计划资金司。 
  四、要严格按《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规范委托贷款业务。对违反规定的,即使委托贷款没有超比例,也要按违反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三的罚款。对一年内三次违反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 
  五、对信托机构所设办事处、代表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由其公司将资产负债表统一合并,公司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按合并后的报表进行考核、监督和执行罚则。同时,信托机构办事处或代表处应接受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对其执行资产负债比例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要严格执行考核月报表报送制度,对一年内三次不按时报送报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报表报送时间为:分行于每月后12日内以信函方式报出;全国性信托机构于每月后10日内报达。报表格式统一按16开纸大小打印,并请将1994年6月至11月份各月报表按上述格式重新报一次,与12月份报表一并上报。 
  七、为及时分析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要建立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各分行、各全国性信托机构要在每季的最后一个月加报资产负债比例季度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随同当月考核报表一并报送。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和要求(除投资比例考核基期规定外)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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