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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火车站东站和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7-25 生效日期: 1992-07-25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火车站东站和南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通告》,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济南火车站东站和南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车站地区公共秩序,改善车站环境,建设文明车站,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冲击车站和铁路行车调度机构,拦截或者偷乘列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 
  二、严禁任何人损毁、移动、盗窃铁路信号装置及其他行车设施,哄抢铁路物资或者在铁路沿线上放置障碍物。 
  三、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和管制刀具进站上车。 
  四、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进入车站必须经车站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得进入车站。 
  五、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车站地区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严禁任何人围站、围车、跟车叫卖兜售食品、饮料及其他物品。严禁出售淫秽物品和腐烂变质以及有毒有害的食品。 
  六、禁止旅客和其他人员在铁路上行走、坐卧或者横越铁路线路和跳越铁路道沟。禁止闲杂人员在车站内通行、乘凉。 
  七、严禁在车站地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打架斗殴和从事封建迷信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严禁非法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车站地区强行拉运旅客货物。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维护车站地区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不得在车站建(构)筑物上乱涂乱画。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由车站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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