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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恢复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18 生效日期: 2011-01-18
发布部门: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文号: 琼旅发[2011]18号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恢复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恢复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

  (琼旅发〔2011〕18号)

  

  各市县旅游局(委),各旅行社:

  

   为配合我省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旅游委从2010年7月1日起暂停了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审批工作。现时过半年,我省旅游市场形势发生新的 变化和需求,为鼓励更多的旅游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我省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旅游委领导的指示,拟在旅行社仍没有放开审批之前严格有条件的控制恢复旅 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分社、服务网点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必须是省内、国内外大资金、多客源、带航线、有实力的旅行社,具有较强的业务扩张能力。如:国内百强旅行社企业、知名旅游网络商、大型旅游上市公司、航空公司、著名国内外旅游品牌、各省(市)极力推荐的旅游企业并有充分的理由等。

  

  二、严格控制分社、服务网点审批的数量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旅行社在省内海口、三亚市设立分社不超过1个、服务网点不超过2个。如果旅行社到海口市、三亚市以外的市县设立分社可增加1个。

  

  三、拟设分社、服务网点条件的量化标准

  

  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相关具体条件进行量化标准。

  

  (一)申报分社的条件:

  

  1.场地面积:有独立产权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平方米。

  

  2.设施设备:不少于8部联网电脑,不少于8部直线电话机,不少于8只业务档案柜,配有传真机、复印机、财务专用保险柜,空调机、1辆以上业务专用车等,要求设备完好可用。

  

  3.室内分区:设有总经理室、财务、计调、外联、接待室等,要求干净、整洁、明亮。

  

  4.人员资质:有熟悉旅游市场业务的管理人员。

  

  5.规章制度:有各部门工作制度,各岗位操作流程等,要求规范、健全,上墙。

  

  6.用人合同:分社设立后,有与每位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7.其它要求:分社的门牌要显目、广告牌(含滚动字幕等)、名片等要与《营业执照》上的分社名称相符。

  

  8.除海口市、三亚市外,在其它市县设立分社相关条件量化标准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服务网点(营业部、门市部等)的条件:

  

  1.场地面积:有独立产权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实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2.设施设备:配有联网电脑、直线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接待游客用桌及座椅、旅游产品宣传资料架等,要求设备完好可用。

  

  3.用人合同:服务网点设立后,有与每位员工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4.规章制度:有管理工作制度,要求规范、健全,上墙。

  

  5.其它要求:服务网点的门牌要显目、广告牌(含滚动字幕等)、名片等要与《营业执照》上的网点名称相符(例如:xx旅行社有限公司xx营业部)。

  

  四、申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工作流程

  

  (一)申报分社的填写《申报旅行社分社报告书》(领取)一式3份,并提供总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拟设分社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查验);申报服务网点的填写《旅行社服务网点申请书》(自备)一份,并提供总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到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中心二楼,电话:65203068)办理分社(或服务网点)的相关手续,上报申请材料。

  

  (三)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尽快安排时间组织对拟设分社(或服务网点)的现场进行检查,包括申报资料、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人员情况、规章制度等,并出具《检查情况报告单》,签署审查意见。

  

  (四)申报材料及现场检查合格后,由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开出《同意函》到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或服务网点)《营业执照》。

  

  (五)持分社(或服务网点)《营业执照》及《同意函》复印件到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办理分社(或服务网点)的正式受理手续,审批办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六)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同时持总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到指定的银行办理交纳分社质量保证金手续(服务网点不需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将交纳分社质量保证金的协议书和存单复印件(原件查验)交省旅游委行政审批办存档。

  

  (七)将申报分社(或服务网点)审批材料及分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材料移交相关市县旅游管理部门备案,服从所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旅游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性,为确保申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质量,要严格按现有相关条件、标准、程序、规定执行。

  

  (二)省旅游委下发的《关于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关分社、服务网点设立的规定取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现有规定为准。

  

  联系人:吴亚乾、吴志健,电话:0898-65203068、65203069。

  

  附件: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同意函》(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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