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财监[2011]1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的规定,我委决定开展我市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促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增强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通过查处违规问题,教育和警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不断提高全行业的风险意识。
二、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三、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2010年1月1日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种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设立条件、业务报备、内部管理、会计信息等方面。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依据质量控制准则建立控制政策与程序,设计是否适当,是否得到执行,运行是否有效;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具体审计业务过程中是否遵循执业准则,包括重要程序是否实施及实施是否到位,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等。
四、检查方式和方法
检查分为自查、巡查和重点检查三种方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上述检查内容组织专人进行自查,整理好业务档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资料,并向我委提交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的做法、工作成效、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和相关表格(格式见附件)。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巡查和重点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检查人员采取听取汇报、询问、观察、笔录、复印、核对、分析性复核、审查工作底稿、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查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延伸检查部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等方法,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资料报送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412房)。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规范执业行为。逾期不自查或者自查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通报并列为重点检查的候选对象。
(二)自2011年6月1日起,我委将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巡查和重点检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严肃对待,按时完成本所的自查工作。根据自查结果,应重新分析和评估事务所的外部环境及风险程度,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逐一落实规范化措施,确保事务所承接的各种业务项目均按规范的要求执行,并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重点检查。被选中作为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市注协开展的相关检查工作。
(二)市注协应根据我委的委托,组织专人按照规定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向我委书面上报检查工作情况。
(三)参加巡查和重点检查的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公平、公正地履行检查职责,不得利用检查机会打击、报复,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不得向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同时必须按照规定保守获知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回避。
对本次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及时整改。对巡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委或市注协将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分别予以处理。对存在情节轻微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行政谈话和提醒等形式的说服、教育,督促其改正;对存在情节较重违规行为的,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情节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联系人:赵 敬,联系电话:83938887;
谢小丽,联系电话:83948164;
张伟强,联系电话:83948192。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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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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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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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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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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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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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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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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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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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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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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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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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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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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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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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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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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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的其他执业资格: |
上年末净资产额和 职业风险基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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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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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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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 情况 |
分所名称 |
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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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在执业过程中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罚(包括因分所违法违规问题受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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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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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编报单位:(公章) 编报日期:年月 日
自 查 内 容 |
是 |
否 |
产生原因与整改措施 | |
设 所 条 件 |
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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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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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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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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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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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管 理 及 会 计 信 息 方 面 |
1.是否制定档案保管方面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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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制定统一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与分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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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制定员工招聘、考核、晋升与辞退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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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制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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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人(股东)在出资比例、分配标准、分配方式方面是否存在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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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伙人(股东)是否分开核算、分灶吃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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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伙人(股东)是否存在不履行合伙协议或者不按合伙协议、章程办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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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存在少数合伙人(股东)侵占、损害其他合伙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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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承接业务时是否存在支付回扣、分成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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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承接业务时是否存在恶性压价竞争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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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存在收入不开票、不入账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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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存在不依法纳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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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存在派发宣传单张或刊登广告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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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承接过炒单人员介绍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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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存在聘用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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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挖其他事务所从业人员而达到和其他事务所争抢业务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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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的制度是否告知全体员工并组织本所的全体员工进行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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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事务所是否发生过因业务档案管理不善而丢失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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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事务所自身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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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事务所财会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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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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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是否存在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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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质 量 控 制 方 面 |
1.是否按照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其审计规程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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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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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是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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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证据的收集是否充分、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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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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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业务档案的编制和保存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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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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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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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的制度是否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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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制定业务质量的多级复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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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制定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与专业培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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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建立常设的、且具备独立权限的质量控制机构,或安排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质量控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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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存在个别注册会计师(或合伙人)绕过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机构(或专人)而直接签发业务报告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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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存在由社会上的炒单人员承接业务、开具工作底稿、起草业务报告,最后由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盖章签发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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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执行程序不到位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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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失实业务报告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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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存在对同一客户、同一期间的会计报表,根据客户不同的审验目的而出具不同意见类型和审计结果的业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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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存在出具业务报告不统一编号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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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存在使用不同公章出具业务报告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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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业务报告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名章代替本人亲笔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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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是否存在出具业务报告而不保留工作底稿和业务档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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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是否执行了业务报告的双签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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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详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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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是否存在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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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道 德 方 面 |
1.是否制定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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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经常对本所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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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是否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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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承接过超出本所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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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委派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审验业务问题 如委派非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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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滥用会计、审计有关专业判断差异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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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雇佣社会上的炒单分子假冒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名义在政府办公场所附近拉业务并承办他们介绍的验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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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办理验资业务过程中是否只重表面证据和程序,明知是代垫的注册资本也仍然承办其验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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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存在需要回避的业务事项而不回避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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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和承办某项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用职业便利获取不当得利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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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存在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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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报 备 |
1.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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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报备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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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报备是否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www.acc.gov.cn)及时予以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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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上述内容进行自查,并在对应项目中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