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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1-06 生效日期: 2000-01-0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琼府[1988]27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对开发建设海南,促进海南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享受《办法》各项优惠政策的部分企业优惠期已满,为鼓励企业继续投资开发海南,特将延长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举办并且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且优惠期已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3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每年财政扶持总额控制在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额的50%范围内,下同);经营期限不足15年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2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三、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2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其中,被省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继续享受3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1年财政对该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1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五、在通什市、东方市及民族自治县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3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六、对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性行业的企业及其他开发性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满后,如被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按《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1999] 30号)所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七、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需先提出延长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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