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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清真饮食网点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5-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 [2001] 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民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地税局、工商局《关于加强我省清真饮食网点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清真饮食网点建设的意见 
 
  我省有55个少数民族,22万多人,其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15万多人,约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0%。他们分布在我省各地,且大多聚居在城镇。90年代初期,我省有清真饮食网点1000多家,目前仅剩226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来我省访问考察、贸易洽谈、旅游观光的外国友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参观团队越来越多,我省现有清真饮食网点的数量和规模已满足不了需要。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服务改革开放和西部开发的大局,现对加强我省清真饮食网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清真饮食网点建设的领导 
  搞好清真饮食网点建设,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民心工程”,对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应将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确保本地区的清真饮食网点建设得到加强,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饮食需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建设和管理好本地区的清真饮食网点,保证清真饮食的正常供应。 
  二、加大对清真饮食网点的建设和扶持力度 
  (一)对清真饮食网点的建设要统筹规划。省辖市应根据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地点建1至2家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清真饭店,优先安排在市中心区、车站、码头及少数民族群众集中的地区。 
  (二)严格遵守《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关于清真网点拆迁的规定。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清真网点,应尽可能原地或就近安置,并不得少于原使用面积。在过渡期内,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场地,设立临时清真饮食网点,并对其经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贴。确实难以在原地或就近安置的,建设单位应与清真饮食网点经营单位协商,在方便少数民族群众需要并与原经营地段相当的市口妥善安置。对愿意自行安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拆迁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要鼓励和促进清真饮食网点的发展。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清真饮食企业,可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自开业之日起减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减免征地、建设等相关费用;对租赁直管公房经营清真饮食的网点,房产管理部门给予房租优惠。在没有改变经营方向的情况下,房产管理部门和清真饮食网点不得将承租的直管公房转租、转让。 
  (四)省、市财政可根据当年实际财力可能,对清真饮食网点建设给予扶持,可从“省级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依法加强对清真饮食网点的管理 
  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清真饮食的要求和条件,严把营业执照的审批关。清真饮食网点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经销清真食品的个体业主,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地、设备、设施,应当符合清真的要求。凡申领清真标志牌的饮食网点需要更名或转向经营的,应当事先征求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清真饮食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的行为,防止清真不“清”问题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清真饮食企业中积极推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营亏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明确责、权、利关系,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我省清真饮食网点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省民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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