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八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汕府[2001]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设局、监察局、发展计划局、地税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八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八无”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市清查“八无”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八无”(无立项、无征地、无规划、 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安全监督、无竣工验收)工程的清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以来,在建和已建的60平方米以上,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八无”工程。重点是整治乡镇、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以及有安全隐患的工程。 
  二、清查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已完成清查工作的地区应对“八无”工程进行分类和造崐册;未完成清查的地区应抓紧清查工作。凡在清查中发现在建和崐已建的“八无”工程,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在建“八无”工程先责令停工,后分类分步骤处理: 
  (1)由区县(市)级工程质监站对其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确认是否必须进行补强加固,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对经检测达到或经补强加固达到设计要求、满足结构安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向各有关部门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3)对经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没有补强加固必要的建筑物,必须立即进行拆除。 
  2、对已建成“八无”工程,按下列方法处理: 
  (1)由业主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工程质监站或房屋鉴定所对房屋进行全面质量与安全检测鉴定。鉴定结果上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2)有倒塌危险的立即停止使用; 
  (3)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结构安全的应进行观察,可以补强加固的进行补强加固;不能补强的,必须立即拆除; 
  (4)经检测确定为一般质量问题且不影响结构安全的,责令业主进行整修。 
  3、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污染环境的,在建和已建“八无”工程如规划需要应坚决予以拆除。 
  (二)各级计划、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清查整治力度。对已建项目没有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八无”工程,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尊重历史,在严格鉴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消防安全要求、缴纳有关税费后给予补办完善手续;对在建项目要积极协同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在其补办有关征地、立项、计划、规划、报建等手续后方准复工。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抓好对清查整治“八无”工程的执法监察,配合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进行清查,重点查处房屋土地证和产权证的发放工作。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竣工验收等有关手续的工程而发放房屋土地证和产权证的现象,要严肃查处。 
  三、清查整治的职责和监督 
  (一)各区县(市)、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计划、规划国土、建设(村镇办、城建办)、监察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八无”工程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整治情况由各区县(市)建设局于10月底前书面报市建设局。 
  (二)各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房屋鉴定所要积极开展“八无”工程安全情况鉴定工作,汕头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房屋鉴定所要加强监督,帮助解决各地区碰到的技术问题。 
  (三)市建设局将联合计划、规划与国土、监察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检查跟踪各区县(市)整治“八无”工程工作情况,并向全市通报。 
  四、清查整治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八无”工程清查整治工作,确保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已于去年底成立了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现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的实际,作相应调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助理许斯仕担任,副组长由市建设局局长郑家汉担任,市建设局、发展计划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郑清泉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市)、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各区县(市)主管建设工作的区县(市)长、各镇(街道)镇长(主任)要亲自挂帅,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五、几项责任追究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精神和《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采取责任追究措施。 
  (一)今后各区县(市)、各镇(街道)继续发生“八无”工程建设行为的,要追究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凡出现由于“八无”工程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县(市)长、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镇长(主任)给予行政处分。 
  (三)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要追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四)对违反基建程序,参与“八无”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要通报全市,并视其情况,分别作出处罚:⑴限制其市场准入1至6个月;严禁在限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⑵在年审时给予“初审不合格”的结论;⑶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资质降级或取消资质和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违规的从业人员,给予限制从业时限或年审不合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市建设局 
市监察局 
市发展计划局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市地税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