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0 生效日期: 2002-07-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市房交字[2002]13号

市局: 


  市政府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为保证市政府的《通知》能够很好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中心领导班子进行专门的学习研究并立即组织全体中层干部和职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在此基础上根据文件精神拟定了办事程序和相应的表格,现就贯彻意见汇报如下: 


  一、服务宗旨: 
  为规范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办件部门: 
  根据出售房屋座落区域,方便买卖双方办件,在中心下属各所对应办理。 
  三、办件程序: 
  1.内勤接件。售房者在内勤处领取《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交易申请表》等表格,到原产权单位办理同意出售手续后交内勤审核。 
  2.外勤勘察。内勤接件后,转外勤到实地勘察,并对成交价格进行审核评估,填写调查意见。 
  3.领导审批。外勤调查完毕后,所长签署意见,交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市局,审批,发证。 
  四、收费标准: 
  1.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对交易房屋要进行评估,并交纳评估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按面积每平方米6元交纳交易费,双方各承担50%。 
  3.购房人缴纳成交价格2%的土地收益金。 
  五、几点说明: 
  1.房屋交易时,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成交价高于评估价格的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2.中心代收土地收益金,凡购公房出售前原产权单位属行政机关的,土地收益金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土地收益按财政拨款比例上交财政;属企业的,土地收益全额返还企业。 
  妥否,请批示 
  附:《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交易申请表》(略)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