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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物安装防盗护栏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市区建筑物安装防盗护栏的统一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建筑物安装防盗护栏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建筑物门窗和阳台外部安装防盗护栏,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平面。 
  三、建筑物原有阳台不得再安装外附式阳台。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做超出建筑物外墙平面的防盗护栏和外附式阳台,违法制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安装防盗护栏实行审批制度。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安装盗护拦由物业管理单位审批,报区城建局备案;非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主干街路两侧的,由市城建局审批,其他由所在区城建局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安装防盗护栏。 
  六、各区城建局、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装防盗护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七、建委、城建局、物业管理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安装防盗护栏的宣传,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从而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八、本通告由市、区城建局和物业管理单位,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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