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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0 生效日期: 2004-02-2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乌鲁木齐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东联西出”,提升乌鲁木齐市外经贸发展水平,实现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每年将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县),与外资项目履约率和项目资金到位率一并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各区(县)、各相关部门领导的年终述职、总结要与外向型经济工作业绩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形成全社会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格局。 
  二、建立表彰奖励制度 
  市委、市政府每年选择20家左右先进外经贸企业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区(县)及相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 
  三、建立外经贸网络平台 
  加大投入,在各区(县)、相关部门和外经贸企业建立乌鲁木齐外经贸网络平台。不断完善各项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外经贸网上审批和管理,并为外经贸企业提供系列电子信息服务,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合作,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四、建立重点外经贸企业联系制度 
  按照扶优扶强和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30户外经贸重点联系企业,市属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区(县)提供重点服务和支持。重点外经贸企业包括自治区、中央单位、兵团等驻乌鲁木齐地区各种所有制企业。 
  五、建立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 
  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外经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鼓励外经贸企业出口地产商品,特别是出口地产工业品、境外参展展位费补助、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出口产品研发、人员培训等,提升外经贸发展水平。 
  各区(县)可配套建立相应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 
  六、优先和简化办理外资项目建设手续 
  凡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章程审批、工商营业许可、土地征用、工程建设、水电供应、交通通讯等方面优先和简化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服务,加快我市利用外资步伐。 
  七、涉外税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国税局涉外征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国税分局新增涉外征收管理职能;市地税局涉外征收管理局在各区(县)地税分局设立涉外征收管理所,由专人负责涉外税收工作。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涉外税收新增部分由市财政对各区(县)全额返还,促进外经贸加速发展。 
  八、建设外经贸人才培训体系 
  制定外经贸人才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选派部分涉外部门和重点骨干企业的外经贸工作人员到区内外知名院校脱产培训或参加境外培训。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免费对中小企业涉外专业人员进行各类外经贸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外经贸人员素质。 
  九、为企业外经贸人员出国提供便利 
  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民营企业因商务活动需办理出国手续,由企业党委(党组)出具政审材料,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市外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公普通护照,鼓励和扶持企业“走出去”。 
  十、建立政府间对外经贸交流长效联系机制 
  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牵头,各涉外部门配合,通过高层互访、经贸合作项目开发、互办(参)展会(论坛)等方式,与周边国家友好城市政府、经贸主管部门、我使馆经商参处、经贸社团组织等建立定期对外经贸交流长效联系机制,加强政府间交流,推动双边经贸合作发展。 
  本意见由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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