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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1 生效日期: 2003-03-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发布文号: 粤信厅[2003]005号
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公司: 
  随着公众移动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数量日益增多,基站管理日趋重要。为了规范我省基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布局方案审批和全省基站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基站设置审批、电台执照核发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二、省级运营商在进行全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前,须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基站布局方案(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网络规模、技术体制、使用频率和拟使用基站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等)。省信息产业厅自收到基站布局方案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对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予以同意的,发给批复文件,并抄送相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凡新设、既设尚未领取电台执照和变更基站参数的,均须按此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补办有关设台手续。 
  四、市级运营商设置基站前,须向所在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置基站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频表1)。 
  (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国无频表2)。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站选址确认、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作出是否同意建站的答复。予以同意的,发给设置基站文件;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基站投入正式运行之前,运营商须向所在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基站验收申请。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站验收工作。验收包括以下项目: 
  (一) 确认站址使用是否具备合法文件。 
  (二) 确认基站的各项参数是否经过批准。 
  (三)检查、检测基站设备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基站验收合格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基站资料报省信息产业厅备案。资料报送使用全省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在尚未具备信息化报送条件时,可暂时以软盘或邮件的方式报送电子文档。 
  六、省信息产业厅自收到基站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查。无异议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核发电台执照;有异议的,省信息产业厅通知相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暂不核发电台执照。 
  七、取得电台执照后,基站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八、既设而尚未领取电台执照的基站,市级运营商须按本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于2003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九、变更基站技术参数的,市级运营商须在变更前1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重新填报以下资料: 
  (一)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频表1)。 
  (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国无频表2)。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答复,如无异议的,缴回旧电台执照,核发新电台执照,并将基站资料报送省信息产业厅。 
  十、基站检测费用和电台注册费用,由基站检测单位和执照核发单位按国家规定和标准收取。 
  十一、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依据《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对基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运营商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公众移动通信业务频率的监测,保障公众移动通信业务频率免受干扰;要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自觉接受省信息产业厅的领导和监督。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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