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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各机关办理都市计划私有公共设施保留地与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换所有权移转登记之作业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0 生效日期: 2005-07-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地三字第094197436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台北市政府(94)府地三字第094197436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台北市都市计划私有公共设施保留地与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换,经本府核定后,若私有公共设施保留地(以下简称私地)设定有他项权利者,公有土地(以下简称公地)管理机关应先函请私地所有权人办竣他项权利涂销登记。若无设定他项权利者,即函请私地所有权人备妥填写完竣之土地交换所有权移转契约书3份、土地增值税申报书(视交换土地之笔数填具所需之申报书:公、私有土地皆需申报)并认章后,送至公地管理机关签报本府订约及用印。

  二、公地管理机关签准订约及用印完毕,将第一点所列之文件及公地土地所有权状影本或土地登记誊本函送私地所有权人,请其申报土地增值税及赠与税并完纳后,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第1、2联)、土地交换所有权移转契约书正、副本(正本按权利价值千分之一贴足印花税票)、身分证明文件、印鉴证明、所有权状、其它依法令规定应检附文件及填妥并认章之土地(交换)登记申请书送至公地管理机关(第一、二点所列之土地交换所有权移转契约书、身分证明文件、印鉴证明及土地(交换)登记申请书,皆视交换土地所辖地政事务所数增加份数)。

  三、公地管理机关另填具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土地登记申请书,连同标的土地(交换)登记申请书签报本府(并加会本府财政局、核定后管理机关)办理土地交换所有权移转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依台北市市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规定核定管理机关)及用印事宜。

  四、公地管理机关签准办理土地交换所有权移转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及用印完毕,将土地所有权状(依土地登记规则第65条第2项规定未缮发所有权状者,免附)及第二、三点所列文件函送土地辖区地政事务所连件办理土地交换所有权移转登记及管理机关变更登记(若交换土地分属不同辖区地政事务所,以先办私地交换登记为本市所有,再办公地为私人所有为原则,另私地若亦分属不同辖区地政事务所,以笔数最多之辖区地政事务所为优先受理机关,于办竣登记后再按笔数多寡依序转交他辖区地政事务所接续办理),于文内叙明业经本府核定,并副知本府财政局、变更后管理机关暨私地所有权人,并请私地所有权人速至地政事务所缴纳登记费、书状费及核对身分。

  五、土地辖区地政事务所办竣登记,以公函检送私地所有权状及应发还之文件予原公地管理机关,并副知私地所有权人、变更后之公地管理机关。

  六、原公地管理机关函请私地所有权人前来领取签收第五点文件,以完成点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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