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3]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编办、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二)改革目标: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国有事业单位改为混合所有制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改革的内容和形式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进行管理体制、机制、所有制形式和生产经营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并根据自身特点和实力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
(一)改革的内容
1.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和重组企业的产权关系,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现与现行主管部门脱钩,确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企业法人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所属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相在一起,拼凑成企业集团。
2.所有制形式改革。大力推进国有勘察设计单位改组、改造,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类企业制度形式,鼓励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退出,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改为投资多元化的科技型企业。
3.生产经营模式改革。可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形式进行改造。
(二)改革的形式
1.具备条件的大型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具有设计、采购、项目管理、试车考核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凭其自身的专业技术、工程经验、项目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整个建设项目。
2.大多数中型设计单位可以组建为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提倡由本单位的注册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经验、有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领衔执业。鼓励内部职工出资买断。在经营模式上可以改建为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项目管理公司等。除向业主提供设计服务外,还可以为其提供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投资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决策服务,形成为固定资产活动提供全方位、多功能设计咨询服务的体系。
3.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合伙人企业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形式,包括整体出让、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并、兼并、出售、撤销等。在经营模式上可以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专业设计公司转化,从事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咨询设计,提高专业化程度,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业优势。
4.勘察单位在所有制形式上参照设计单位模式执行。经营模式上可以实行技术层和劳务层分离,技术层改建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工程公司,劳务层和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化的钻探公司、打井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建设市场的不同需要。
三、政策措施
(一)享受科技型企业的待遇
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后,可享受政府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具体办法可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1]5号)执行。
(二)养老保险政策
从2004年1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3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改企前离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休费项目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未参加社保的差补或自收自支单位效益不好,发放离休费确有困难的由各级财政予以发放,具体办法可参照省委老干部局等三部门《关于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01]75号)、省委老干部局等三部门《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收归同级财政供给后其工资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豫老文[2003]1号)和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全部参加养老金社会统筹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51号)执行。没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改企前的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从改制之日起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政企后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留存年限的所需资金,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
2.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9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补贴基数为2003年12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3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6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7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8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9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3.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4.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在册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企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领取的退休费,从单位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划拨给社保经办机构。
5.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后而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财政部门统筹给予弥补,不单独对勘察设计个别单位给予补助。
(三)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
勘察设计企业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收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期限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问题,按国家和省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原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规定按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执行。
(六)改制单位的其他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清产核资,在处理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资产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具体办法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经济补偿和职工安置。
改企转制后单位冠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重新登记,资质证书中除新名称外五年内可暂附注原名称,以利于企业的经营、声誉,保证平稳过渡。
在改制过程中,政企单位的资产审计、评估、广告、资产交易等各项收费,按省有关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文件规定执行。所需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企单位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
2.债务处理
改制单位拖欠职工的离退休费、工资、福利、补贴、住房公积金、职工集资、医药费、伤残费、亲属抚恤金及各类欠款,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的,优先从单位资产变现中进行清偿或从单位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
改制前已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单位,其在历年所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机构的应交费用,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中扣除,划拨给相应社保经办机构。
3.改制单位在国有资本退出、国有职工按规定进行安置时,职工全部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视改制单位的国有净资产情况,可从中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的国有职工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4.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时,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处置后剩余的国有净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以股份的形式奖励给有较大贡献的在职勘察设计骨干和经营管理人员。该股份只有分红极,没有所有权。该职工离岗(包括退休)后收回,不再分配。
5.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以调动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包括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获奖项目、单位和个人注册资质(资格)、名牌标识、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可经依法评估后作价入股,其占企业注册的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和《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执行。
6.鼓励本单位职工出资购买部分或全部国有资产,一次性全额交费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分第14号),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岗位等进行量化,鼓励改制后的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以利于企业发展。职工个人股权配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四、组织领导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建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推进改革的政策措施,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建设厅,负责联席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和改制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四)根据实施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划转手续;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注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新设企业的资产产权登记,明确所有者代表;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在原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资质审查,重新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五)省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行政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时调整撤销的,由履行其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制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实施方案,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力争在文件出台后一年内完成。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