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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人畜居栖点”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4 生效日期: 1999-03-2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1999]106号
浙江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释<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中‘人畜居栖点’含义的函》(浙环科函[199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中3.2“人畜居栖点”是指人群居住区和禽畜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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