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0 生效日期: 2004-11-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2004]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以下简称快报)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本规定事故等级分为: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人或重伤3人以下或急性中毒9人以下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2人或重伤4一9人或急性中毒10一49人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一9人或重伤10一29人或急性中毒50一99人的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如危险化学品和民航系统有关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拨打110急救电话。事故单位负责人或110等单位接报后,应迅速处置,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报告。 

    第五条  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一)一般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人)或接报单位,应在l小时内快报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接报后,政府分管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和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发生事故后,除按上述要求处置外,同时上报市有关部门和市安监局。市有关部门和安监局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做好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二)较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快报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同时上报市有关部门和市安监局。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和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做好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三)重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重大事故,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安监局接报后,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和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同时启动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1小时内快报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 
  (四)特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特大事故,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安监局接报后,市政府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和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同时启动《徐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快报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 

    第六条   事故快报内容 
  (一)事故类别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后的初步伤亡人数; 
  (三)事故简况。 

    第七条   事故续报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详细时间及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具体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报告单位简况; 
  (七)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继续报告; 
  (八)受伤人员在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   事故快报格式 事故快速报告采用统一格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