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2005]6号
市国资委:
你委《关于发起设立重庆出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渝国资文〔2004〕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重庆出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股份公司)。
二、原则同意《重庆出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出租股份公司总股本设置为2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中: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以618辆出租车(含经营权)按经核准的评估净资产中的6520万元出资,折合6520万股,占总股本的32.6%;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以1071辆出租车(含经营权)按经核准的评估净资产中的1480万元出资,折合1480万股,占总股本的7.4%;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2800万元,折合2800万股,占总股本的14%;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4000万元,折合4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0%;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5200万元,折合5200万股,占总股本的26%。
三、原则同意市国资委对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和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除作股本外经评估核准投入的国有净资产28187.55万元的处理意见,请市国资委负责监督做好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置工作。
四、请你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股份公司的设立筹备工作,并负责督促发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完善公司设立的相关手续。
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