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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1-19 生效日期: 1983-05-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为确保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安全,现根据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 邮寄范围:
  1.放射性物质及其限量:
  (1)暂限于碘125的制剂。
  (2)每个包装箱内核素总强度不超过0.2毫居里。
  (3)成批交寄,每批测定盒的核素总放射强度不超过5毫居里。
  2.交寄地点:限在研制、生产放射免疫测定盒单位所在地、市、县邮局、邮电局或其指定的邮电支局。
  3.收件单位(寄达地点):限在国内市、县以上(或相当县级的)医疗、卫生及科研单位。

二、 包装规格:
  1.测定盒内的所有试剂瓶都必须嵌放在特制的泡沫塑料包装盒内固定,装放射性试剂的瓶口需用铝盖加压密封,在泡沫塑料盒外应用坚固的尼龙绳带按井字形捆扎使上下两片泡沫紧密固定,不会移动,然后再装在硬纸盒内。纸盒上需标明发货单位名称、地址、测定盒品名和“放射性物质”的标志或字样。
  2.测定盒外面需有木箱包装,木箱上下四周均应厚度至少一厘米的坚固木板。木箱与硬纸盒之间若有空隙,应用海绵、木屑等柔软物料充分填塞。木箱外部应标明收发货单位、地址、“放射性物质”标志或字样和“红杯”标志。不可标明“不能倒置”或作“↑”记号。
  3.“快递小包”规格,重量不超过一公斤,长、宽、厚三面合计长度不超过50厘米,最长一面不超过30厘米。
三、 放射防护要求:
  1.包装箱表面无放射性污染。
  2.包装箱表面任何一点外照射剂量均不得超过0.13毫伦/小时。
  3.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监测:
  邮寄前,生产单位对放射免疫测定盒负责进行剂量监测,合格后,填写“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准许证”,经市(地)、县以上的卫生防护部门核查盖章后贴在外包装箱上,方可办理邮寄。如发现邮寄物有误或违犯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进行剂量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负责放射卫生防护的部门与生产单位商定。
四、 邮寄手续:
  1.生产单位凭卫生防护部门盖章的“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准许证”办理邮寄,邮局免验内件收寄。“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准许证”式样如下:
  2.一律作“快递小包”邮件交寄;航空通达地点之间互寄,要尽量作“航空快递小包”交寄。
五、 事故处理:
  如发生意外事故,发现盒内放射性试剂瓶有破损,应隔离存放,请当地卫生防护部门协助处理。若有放射性污染,应查明污染原因、污染范围,尽快清除污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                     编号:     |  ↑
|  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准许证               |  |
| 包装箱表面无放射性污染                 | 

| 箱面外照射最高剂量             毫伦/小时  |50mm
| 生产单位(盖公章)        卫生防护核查部门      |  |
| 检 查 员(签 名)          (盖公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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