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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7-19 13:49


  第二十一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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