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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3)
www.110.com 2010-07-22 16:14

  “春木一号”轮的上述过错,与该轮的不适航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租赁公司应当知道“春木一号”轮不适航可能会引起海损事故的发生。租赁公司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不作为,以致酿成船舶碰撞,有毒物质污染海域的严重后果,因此无权依照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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