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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与报关活动相关人
www.110.com 2010-07-22 16:20

  学习重点

  1.报关单位的概念与类型

  :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与报关企业的比较

  3.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4.报关活动相关人的判断

  第一部分 报关单位

  一、 报关单位的概念 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目前我国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 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A. 有进出口经营权

  特征 B.必须海关注册才能自理报关(包括临时注册登记)

  C.只能为本单位报关

  D.是经济实体,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 报关企业 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1.专业代理报关:如 报关行或报关公司

  A.经海关审批,注册登记

  特征: B.代理委托人报关,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C.境内独立法人

  2.兼营代理报关:如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A.国际货代企业或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特征: B.注册登记(外经贸部或交通部)

  C.只能代理由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一)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送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需要注册登记许可,直接到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即可。海关核发“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1. 注册资本150万元

  2. 报关员≥5名 1.本部年满2年

  3. 报关业务负责人从业≥5年 2.报关员≥3名

  4. 无走私记录 3.增加注册资金50万元/每处

  4.报关业务负责人从业≥5年

  注

  册

  登

  记

  许 可

  程

  序

  注册

  登记

  程序

  (三)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和注销:表3-1

  许可撤销 许可注销 登记注销

  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1破产解散、自动放弃报关权、或分立成2个以上新企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2、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2、对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3、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注册登记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5、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及其他情形

  (四)、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有关限时限额的规定

  项目 限时或限额规定

  报关企业注册资本 报关企业本部注册登记:需有150万元注册资金

  报关企业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增加注册资金50万元

  报关员人数 报关企业本部:不少于5名

  跨关区分支机构:不少于3名

  报关企业负责人资历 报关企业本部 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外贸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跨关区分支机构

  海关对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的审查时限 受理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

  直属海关:自收到受理海关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

  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及延续许可的期限 报关企业本部与跨关区分支机构:

  (1)有效期均为2年

  (2)延续申请均应在有效期届满40前

  (3)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均为2年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年限条件 报关企业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报关注册登记的时效 报关企业 2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年

  报关注册登记换证期限 报关企业 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届满前30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单位变更登记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内容方式变更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 最长为7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在关境各个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点报关

  2.只能办理本单位报关,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3.可以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4.为其所属报关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其报关员证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海关注销)

  (二)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 注册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业务:

  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口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直属海关备案。如需在注册登记地以外从事业务,则要按程序设分支机构,并只能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报关。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尽的义务:

  A.遵纪守法,配合监管,不滥用报关权

  B.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C.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详细的书面委托协议

  D.接受委托报关时,应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若未履行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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